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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业知识产权诉讼研究

来源:广东蚕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31 04: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009年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蚕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原告为蚕共育温湿自动控制器的专业生产厂家,被告为另一家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家,原告诉称被告在宣传同类产品时,

2009年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蚕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原告为蚕共育温湿自动控制器的专业生产厂家,被告为另一家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家,原告诉称被告在宣传同类产品时,贬低和诋毁原告拥有的有国家专利技术的超声波雾化器,诉求停止侵权。相比较我国已经有在国际上公布的基因组精细图谱等走在世界前沿的科学研究,这个案件无足轻重,只是冰山一角。但是,随着我国蚕业科学研究的蓬勃发展,国家专利的申请与否,对于国际间合作与竞争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有了争议之后极可能产生不可避免的诉讼,该怎样未雨绸缪,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保障蚕业科技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对国内涉及蚕业知识产权的诉讼做了一定的先行性分析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1 研究蚕业知识产权诉讼的意义

蚕业经济对我国的整体经济也有着比较重要的作用,根据商务部发布的《茧丝绸业十二五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年均蚕茧产量要稳定在大约65万t,蚕桑经济收入要超过200亿元,丝绸工业总产值要达到2 000亿元以上。

我国家蚕基因组科研人员通过辛苦努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不断取得重大成果,蜚声于国际。完成家蚕高精度遗传变异图谱后,又迈出基因定位克隆平台及转基因平台两大步,其研究在国际上处于领跑地位。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实现“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必然须在蚕业的生产过程中应用和推广新技术。发现基因,研究基因,应用基因,振兴产业,弘扬蚕丝文化,是家蚕基因组科研人员的目标。我国转基因家蚕新品种饲养获得成功,转基因蚕茧已经能够制作丝绸服装,家蚕转基因技术应用前景十分广泛[1]。在家蚕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有可能因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诉讼。但知识产权诉讼在我国属于一种比较新型的诉讼,由于其诉讼争议点具有专业技术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取证举证困难、侵权形式多样及损害赔偿额难以计算等特点,当事人在诉讼中稍有不慎,极有可能败诉。因此,在以家蚕基因技术为代表的蚕业新技术推广应用之际,我们应当加强研究有关蚕业知识产权诉讼的立法及诉讼技巧。

2 证据失权规则对蚕业知识产权诉讼的影响

在民事诉讼法中,证据失权亦称为证据关门,是指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若未在举证期限内完成证据资料的提交,则丧失证据资料提出权的一项规则。我国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颁布)确立了这项规则。该司法解释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关于人民法院不予组织质证的后果,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失权规则。

证据失权规则在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以及防止“证据突袭”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对于知识产权诉讼这种特殊的诉讼类型而言,证据失权规则显得过于苛刻[2]。这是因为:首先,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专业性很强,比如在可能发生的家蚕知识产权诉讼中或许会涉及到家蚕基因组测序、家蚕高精度遗传变异图谱等高尖端的专业知识,这些知识产权将可能运用到工农业和医疗等方面[3]。在诉讼中如果要提交涉及这类高尖端专业知识的证据,那么准备证据的时间就应该比普通诉讼类型要长。如果诉讼代理律师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还极有可能造成即使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资料,但证据资料的证明力不能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的情况发生。因此,从立法论的角度考虑,应当根据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为其规定相较于普通类型诉讼而言,期限更长的举证期限。另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设计不同的举证期限,比如家蚕知识产权诉讼的举证期限就应该更长,以求实现诉讼的公平价值。

3 合理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决蚕业知识产权纠纷

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如果按照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来分配证明责任将会造成诉讼不公平,因此,法律也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应该倒置。我国实体法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我国程序法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也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都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明责任倒置的范围限定在“新产品”,换言之,证明责任倒置被排除在老产品方法专利纠纷之外[4]。蚕业知识产权中,随着蚕桑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当其应用在免疫分子机制、发育变态基因调控、突变基因定位克隆等方面,并进一步发展到桑树基因组计划、家蚕干细胞等领域,乃至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工农业和医疗业时,其所开发出来的绝大部分都将是新产品。因此,合理运用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有利于在蚕业知识产权诉讼中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广东蚕业》 网址: http://www.gdcyzz.cn/qikandaodu/2021/0331/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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