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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蚕业下(3)

来源:广东蚕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27 14:3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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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5)不能种桑的地区,强迫也没有用,桑田也少分配了。北魏太和八年(484),“司、冀、雍、华、定、相、秦、洛、豫、怀、兖、陕、徐、青、齐、济

(5)不能种桑的地区,强迫也没有用,桑田也少分配了。北魏太和八年(484),“司、冀、雍、华、定、相、秦、洛、豫、怀、兖、陕、徐、青、齐、济、南豫、东兖、东徐十九州产绵及丝”⑦《魏书》“食货志”。可见,以上地区为我国的主要蚕桑地区。

北魏进入中原采取均田制和户调法以后,这些拓跋族的一部分脱离生产,成为游手好闲的流民,完全依靠剥削农民的粮食和丝绸而生活,统治者对他们说:“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暖”⑧《资治通鉴》“梁记”引高观语。当时农谚也说:“耕则问田奴,绢则问织婢”⑨《魏书》卷六五“邢蛮传”。农民的受田全是强制性的,太和元年(477)孝文帝即下诏书说:“民有不从长教、惰于农桑者,加以罪刑”⑩《晋书》卷51“束蜇传”。

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北齐继西魏之后重新颁布均田制及户调法,“每丁(十八岁至六十五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不在还受之限”。赋税以“床”为单位,即结了婚的一家,每年“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天保元年(550)八月,诏诸牧民之官,专意农桑,勤心劝课,广收天地之利。河清三年(564)定令“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深入农桑,……桑蚕之月,妇女十五以上,皆营蚕桑”[11]《隋书》卷15“食货志”,目的为了掠夺农民的丝绸。

后周继东魏之后,不论田地的性质,“有室者田四十亩,丁者(18-64岁)田百亩”,缴纳丝税的标准是“有室者调绢一匹,绵八两,……丁者半之”,且根据收成情况“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若艰凶礼,则不征其赋”[12]《隋书》“食货志”,以上可见,北周的丝绸税较北齐轻些,这可能与所统治地区产丝绸量不及北齐有关。

自西晋至北周,征收丝税的标准虽则不同,但却是对农民的严重剥削和压迫。西晋以户为征税的单位,形成一个大家庭而不愿分居。北魏以后改为以户口为征税的单位,又形成农民逃亡者众多,他们由于“暴君谩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

与此同时的东晋和南朝,统治阶级虽然没有实行均田制,但对农民进行的丝绸征收仍是十分苛重的,宋、齐、梁、陈四代的赋税“皆承晋制”,南朝农民的负担与西晋是差不多的,“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丁女并半之”[13]《隋书》“食货志”。

宋时赋税,民种桑一尺,也得收税[14]《宋书》“周郡传”,且赋调多少,还得因时而增减,“斋库:绢,年调钜万匹,绵也称此,期限严峻。”农民生产丝绸不足,便得买来抵税,此时,“民间买绢一匹至二、三千,绵一两亦三、四为,贫者卖妻儿,甚至或自缢死”[15]《宋书》“沈怀文传”。

文章来源:《广东蚕业》 网址: http://www.gdcyzz.cn/qikandaodu/2021/0727/1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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